(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高树军与台州巨展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军,台州巨展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199号原告:高树军。被告:台州巨展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楚门镇筠岗村。法定代表人:姜桂敏,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高树军为与被告台州巨展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高树军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屠超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