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盛运兴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盛运兴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00087号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小海街道。法定代表人杨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卓,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盛运兴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11号楼705室。法定代表人刘菊,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盛运兴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圣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