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刑复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叶广运输毒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叶广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云高刑复字第14号被告人叶广,曾用名叶二鹏,男,因本案于2014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德宏州)看守所。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广犯运输毒品一案,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4年4月13日,被告人叶广携带毒品途经某边境检查站前方200米处的某食馆时被某边境检查站驾驶警车外出办事途经某食馆的执勤人员遇见,被告人叶广看到警车后立即将装有毒品的黑色布袋丢弃在路边,并向某食馆内逃跑。随后执勤人员将叶广控制,并将叶广带至其丢弃在路边的黑色布袋位置,对布袋进行检查,当场从叶广丢弃的黑色布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064克。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确认的抓获经过、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称量记录及取样记录、司法鉴定物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中心手印鉴定意见书、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片、检测人资格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叶广对运输查获毒品海洛因2064克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广明知是毒品而携带运输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严惩。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可判处死刑,无须立即执行。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刑一初字第266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叶广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审 判 员 郑发旺代理审判员 陈 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红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