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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朱延富与李方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延富,李方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107号原告:朱延富,男,满族,无业,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方卓,男,满族,职员,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延富诉被告李方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延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荣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芙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