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朱延富与李方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延富,李方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107号原告:朱延富,男,满族,无业,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方卓,男,满族,职员,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延富诉被告李方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延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荣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芙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