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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毕世波诉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丰泰商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世波,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丰泰商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968号原告毕世波,女,汉族,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XXX。原告委托代理人公海涛,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赵芳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立、刘春荣,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丰泰商厦,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X,组织机构代码:XXX。负责人赵芳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立、刘春荣,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毕世波与被告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丰泰商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的地址向其送达开庭传票,无法送达,原告也不能提供其他的送达地址,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世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缓交),免予收取。审判长 熊 敏审判员 孙维同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傅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