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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民一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郑复勇与林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复勇,林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一初字第639号原告:郑复勇,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代理人:于振洋,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勇,男,51岁,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复勇诉被告林勇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复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郑复勇交纳。审 判 长  宋继宝人民陪审员  孙艺业人民陪审员  杨海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