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民一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郑复勇与林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复勇,林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一初字第639号原告:郑复勇,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代理人:于振洋,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勇,男,51岁,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复勇诉被告林勇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复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郑复勇交纳。审 判 长 宋继宝人民陪审员 孙艺业人民陪审员 杨海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