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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高国华与赵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华,赵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高国华。被告赵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华与被告赵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国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谢思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