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孙兆庆、魏丽君与宿迁市三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兆庆,魏丽君,宿迁市三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454号原告孙兆庆。原告魏丽君。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高锦旗、曹燕,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三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骈昌报,经理。原告孙兆庆、魏丽君诉被告宿迁市三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兆庆、魏丽君诉称,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及损失。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属受诉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宿迁市三联置业有��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被告宿迁市三联置业有限公司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兆庆、魏丽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711元,退还原告孙兆庆、魏丽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慈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杜永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