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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何寅锋与何新荣、卢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寅锋,何新荣,卢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68号原告:何寅锋。被告:何新荣。被告:卢秀娟。原告何寅锋为与被告何新荣、卢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魏宏中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寅锋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寅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寅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由原告何寅锋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魏宏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一��代书记员 王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