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泸州某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某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仁怀市某某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41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某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贵州省仁怀市某某酒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0元,本院减半收取25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学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