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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89号原告:颜某某,女,生于1969年4月10日,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68年9月10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涣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