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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围民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原告白玉杰、王玉凤与被告张玉学、王玉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杰,王玉凤,张玉学,王玉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围民初字第1256号原告白玉杰。法定代理人白凤桐(白玉杰父亲)。原告王玉凤。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史清林,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朝阳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玉学。被告王玉梅。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文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朝阳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白玉杰、王玉凤诉被告张玉学、王玉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崇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永文、人民陪审员梅英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玉杰及其法定代理人白凤桐,原告王玉凤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史清林,被告张玉学、王玉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玉杰、王玉凤诉称,2014年2月5日下午四点半左右,白凤桐在自家院子西边,看见张玉合追着白玉杰往我家跑过来。听见大门咣的一声,王玉凤问出什么事了。白凤桐抬头一看,见张玉合追着白玉杰追到院子里。王玉凤问张玉合为什么追白玉杰,张玉合说白玉杰打了他家孩子。王玉凤说打你家孩子应该给她治疗,张玉合没说什么就出院向公路方向走了。白玉杰将王玉凤推回我家院子门口,这时张玉学拿着铁锨和徐素英就追过来,白玉杰见状就进院把大门插上。张玉学到后就用铁锨砸大门,王玉梅也到了。这时张玉学在我家门口的砖堆上拿了一块砖,隔着墙砸在白玉杰的头上,砖被打断为两块,一块砸在旁边的王玉凤左脚上。白玉杰被打后当时晕倒,好半天苏醒过来,头上、脸上、地上都是血,头上被砸了三个口子。还砸坏了王玉凤的第三个脚趾,造成后来指甲脱落。白玉杰的伤是用整块砖砸的,不是用砖头打的,砖头不会打出三道口子。白凤桐在场亲眼目睹,是最有力的证人。白凤桐当时报警也是说张玉学打伤了白玉杰,有报警记录,已提交法庭。在派出所进行指认,白玉杰也是一直指着张玉学。报案后,公安部门一直未对张玉学进行询问,而是对王玉梅询问。王玉梅说白玉杰的伤是其所致,实际是张玉学所致。列王玉梅为被告,是因为王玉梅在公安派出所询问时承认白玉杰的伤是她所致成。现白玉杰已经受到巨大刺激,精神出现问题。被打后晶状体脱落,白凤桐带着白玉杰先后到承德、赤峰等地检查,后做与外伤有无因果关系鉴定,鉴定结果未出,我方暂不主张再鉴定。白玉杰在围场县医院住院10天,出院医嘱休息一周。花费医药费2535.70元,鉴定费400.00元,120急救车车费38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1000.00元,误工费37.44X17天为636.48元,护理费1000.00元。白玉杰的各项经济损失为5952.18元。王玉凤花费医药费1190.13元,伙食补助和护理费均为100.00元,交通费140.00元。要求被告张玉学予以赔偿,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方以自己的陈述,提供围场县医院住院费用结算清单,住院收费票据,入、出院记录,病历首页,临时医嘱,报警记录,砖块,王玉凤脱落趾甲原物来证实自己的主张。被告张玉学辩称,事发当天我在本村白玉平家喝酒,喝多了就在家睡觉,一直到晚上八点多,有人打电话说把王玉梅打坏了,找我问出租车电话,要将王玉梅送到县医院治疗。我根本没打白玉杰,因为我喝多了没在现场。另外白玉杰打的孩子不是我的孩子,我只是个叔叔,孩子被打应该找她父母,根本不会找我。原告所诉理由与事实不符,张玉学未到打架现场,未参与打架,不应承担责任,应对张玉学撤诉。被告王玉梅辩称,2014年2月5日下午四、五点钟时我家孩子张鹤珊哭着回家,我问孩子怎么了,她说白玉杰打她胸脯三拳头。我就出去了,到白玉杰、王玉凤的家门口,白玉杰在我前面。我和王玉凤说,白玉杰喝酒了,你看着点。我正和王玉凤争辩时白玉杰拿一块砖头扔过来打在我的肚子上,我缓过神来就捡起这块砖头扔向白玉杰,打在白玉杰头上了,当时白凤桐在他家炕上坐着。这时我就离开现场到公路边上。白凤桐出来,没有语言交流。我没看到王玉凤脚上是否有伤,因为白玉杰和王玉凤没在一起站着。当时张玉学根本就没有出现。由于白玉杰用砖将王玉梅打伤,王玉梅在情急之下又捡起砖头将白玉杰打伤,王玉梅不应承担全部责任。我方没有证据出示。经审理查明,原告白玉杰系聋哑残疾人。2014年2月5日下午四时许,本案被告王玉梅的女儿张鹤珊与原告白玉杰相遇。张鹤珊逗白玉杰,白玉杰对张鹤珊打了几拳,张鹤珊哭着回家找大人。原告称王玉梅的丈夫张玉合曾最先到过原告家。继而被告张玉学赶到原告家门前,原告白玉杰和王玉凤在院墙内,被告张玉学在院墙外。张玉学拿起原告家院外砖堆上的一块砖砸向原告白玉杰头部,致白玉杰额顶部三处创口,砖被击断,其中一截砸在原告王玉凤的左脚上。综合分析当事人陈述,白凤桐报警记录,围场特殊教育学校老师对白玉杰手语翻译记录、围场县医院入院记录、案发第二天派出所对王玉凤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上述事实应予以认定。被告王玉梅称曾到原告家与原告王玉凤发生口角,后白玉杰用砖头扔着击打王玉梅腹部,王玉梅情急之下捡起同一块砖头击打原告白玉杰头部。庭审中,白凤桐陈述在张玉学用铁锨砸原告家大门时,王玉梅也到了。虽然王玉梅自认原告白玉杰的伤是其所致成,但没有其他证据进行印证,不能认定原告的伤是王玉梅所致。二原告被致伤后,白凤桐用电话报警,用120急救车将二原告送往围场县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白玉杰经鉴定为轻微伤。原告王玉凤住院一天,第二天出院。原告白玉杰住院10天,出院医嘱休息一周。原告白玉杰花费医药费2535.70元,鉴定费400.00元,120急救车车费38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1000.00元,误工费37.44×17天为636.48元,护理费1000.00元。白玉杰的各项经济损失为5952.18元。王玉凤花费医药费1190.13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100.00元,护理费100.00元,交通费140.00元。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530.13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方起诉陈述,原告方提供的白凤桐报警记录,围场特殊教育学校老师对白玉杰手语翻译记录,围场县医院入、出院记录,案发第二天派出所对王玉凤的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单据,围场县医院住院费用结算清单,住院收费票据,病历首页,临时医嘱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张玉学故意致伤二原告,致原告白玉杰头部受伤、王玉凤左脚部受伤,侵害了二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因此被告对二原告的损失应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六)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玉学赔偿原告白玉杰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952.18元。赔偿原告王玉凤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530.1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王玉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张玉学承担。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受理费)审 判 长  付崇刚审 判 员  周永文人民陪审员  梅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立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