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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一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余海鸥与珲春市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海鸥,珲春市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初字第138号原告:余海鸥,女,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薛彦玲,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珲春市医院,住所地珲春市。法定代表人:李钟燮,院长。委托代理人:金惠玉,医务科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吉福,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海鸥与被告珲春市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海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海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