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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郝金秀与王明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金秀,王明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82号原告郝金秀。原告法定代理人郝喜祝。原告法定代理人杨春花。委托代理人姜文娟。被告王明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金秀与被告王明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谭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