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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源法执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周学水与齐茂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学水,齐茂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源法执字第824号申请执���人周学水,男,1966年5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齐茂祥,男,1963年8月5日生,汉族,沂源县南麻镇齐家屋村。本院在执行沂源县人民法院(2002)源民初字第572号周学水与齐茂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03)源民初字第5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徐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