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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0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佘特敖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佘特敖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762号罪犯佘特敖,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服刑。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望刑初字第00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佘特敖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于2015年3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佘特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佘特敖原判刑罚金五千元已经缴纳。本院认为,罪犯佘特敖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佘特敖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九天(刑期至2015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新国审判员黄仲奇助理审判员严新龙二○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汤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