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安达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与金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达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金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安达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被执行人金岩。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再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其支付欠款10.3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再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谷云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