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商辖初字第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江阴龙盛塑胶有限公司与山东顺达环保增塑材料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龙盛塑胶有限公司,山东顺达环保增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辖初字第0054号原告江阴龙盛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盛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寿云顾路521号。法定代表人徐泓,龙盛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顺达环保增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吕艺工业东区。法定代表人刘春龙,顺达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原告龙盛公司与被告顺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顺达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龚丹杰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龙盛公司诉称,2014年9月3日,其公司与顺达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由其公司向顺达公司采购对苯二甲酸二辛酯,其公司全年采购量不低于3000吨,顺达公司在供货500吨后,不再供货,其公司认为顺达公司的违约给其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遂向本院起诉,要求本院依法解除双方于2014年9月3日签订的合同,判令顺达公司依法承担其公司违约金损失875000元。顺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博兴县,本案应移送博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龙盛公司与顺达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由龙盛公司向顺达公司采购对苯二甲酸二辛酯,龙盛公司全年采购量不低于3000吨,合同约定交货为顺达公司将货物送达龙盛公司指定仓库(江阴周庄长寿云顾路521号,江阴市周庄镇龙山路76号),因顺达公司在供货500吨后,不再供货,龙盛公司认为顺达公司的违约给其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遂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龙盛公司与顺达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在龙盛公司仓库,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龙盛公司住所地,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顺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顺达环保增塑材料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山东顺达环保增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丹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