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41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被告邓某某,男,汉族。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黄某某承担150元,退付150元。审判员 赵生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魏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