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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41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被告邓某某,男,汉族。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黄某某承担150元,退付150元。审判员  赵生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魏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