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何孝平与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孝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矾山镇繁荣路90号。法定代表人朱为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要然,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孝平,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尧民,岳阳市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孝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邵莉茜代理审判员 王欣辉代理审判员 余立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何 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