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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执字第2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覃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2818号申请执行人:黄景恩,男,汉族,1956年1月20日出生,珠海市香洲区翠微西路*号*栋*单元***房,身份证号码:4401111956********。被执行人:覃某,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7026。黄景恩与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覃某至今未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覃某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翠微西路8号4栋2单元102房(权证号码:C1××37)的50%产权份额。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志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冯敏聪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