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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兵诉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市湖滨区教师进修学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兵,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市湖滨区教师进修学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张兵,男。委托代理人党卫东,河南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中段57号。法定代表人陈振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忠林,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薛瑞河,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教师进修学院,住所地:三门峡市南区岗上村。委托代理人何天枢,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兵诉被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市湖滨区教师进修学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兵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军亚代理审判员  马 宁人民陪审员  王 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呼紫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