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周保坤、黎金、陈泽强、陈家浩、陈浩铭与梁嘉星、广州市达晟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保坤,黎金,陈某,陈家浩,陈乙,梁嘉星,广州市达晟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23号原告:周保坤,住广州市南沙区。原告:黎金,住广州市南沙区。原告:陈某,住广州市南沙区。原告:陈家浩,住广州市南沙区。原告:陈乙,住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理人:陈泽强(陈乙父亲),基本情况同前。被告:梁嘉星,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广州市达晟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陈才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吴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涛,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保坤、黎金、陈某、陈家浩、陈乙诉被告梁嘉星、广州市达晟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身权利,且不影响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保坤、黎金、陈某、陈家浩、陈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24元,由原告周保坤、黎金、陈某、陈家浩、陈乙负担。审判员 陈奕衡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陆瑶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