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崖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荣成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与孙启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孙启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崖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荣成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马家疃村。被告孙启栋。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成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启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荣成映波水泥有限公司的284000元出资。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在荣成映波水泥有限公司的出资284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玲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