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晓英与陆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英,女,1974年5月2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陆海燕,女,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王晓英与被执行人陆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陆海燕向申请执行人王晓英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逾期利息12975.3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1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260元,共计95545.34元。但被执行人陆海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陆海燕名下的银行存款95545.3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郝康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墨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