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冷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被申请人李光明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建设银行娄底分行*楼)。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谷某某,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60年8月3日出生。申请人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华进行了审查,并依法进行了听证。申请人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谷某某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称:2009年11月12日,借款人罗艳春因购房与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冷水江市管理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及借款人罗艳春签订了住房公积金购(建)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向借款人罗艳春发放贷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为9年,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实际放款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年利率3.87%,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利率根据国家利率政策和规定予以调整,还款方式采取等额方式还本付息,每月归还1646.99元。被申请人李某某以位于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冷锡居委会房产(冷房权证字第000214**号)为此笔贷款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违约金。此外,合同还对逾期还款的罚息,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09年11月12日,双方在冷水江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冷房他字第00005442号。2009年11月16日,借款人罗艳春领取贷款,并立借据。但罗艳春借款后,已累计62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据此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罗艳春尚欠借款本金74019.29元及利息未进行清偿,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拍卖被申请人抵押房产,所得变价款优先清偿申请人的借款本金74019.29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冷水江市管理部与借款人罗艳春、被申请人李某某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购(建)委托贷款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由委托贷款人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冷水江市管理部委托受托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向借款人罗艳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购、建房委托贷款,金额为150000元。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者在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委托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解除,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在借款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或因借款人违约而被委托人要求提前清偿贷款本息和费用时,保证人将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委托人有权依据担保条款直接向保证人追索。被申请人李某某自愿以其自有房产(冷房权证字第000214**号)为《住房公积金购(建)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可能发生的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向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房产及公积金质押方式的担保,担保人必须按照《担保法》承担保证责任。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和他项权证(冷房他字第0005442号)。根据《住房公积金购(建)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冷水江市管理部依法取得了被申请人李某某所有的位于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冷锡居委会房产(冷房权证字第000214**号)的抵押权。2009年11月12日,根据《住房公积金购(建)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受托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向借款人罗艳春发放贷款人民币15万元,借款期限为9年,贷款利率为3.87%,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罗艳春从借款之日起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定额还款,至今累计逾期62个付款期未及时偿还贷款本息。至2015年3月23日,其后未再还款,尚欠借款本金71189.86元及利息647.51元。现借款人罗艳春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申请人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抵押权人即申请人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限于未偿还的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即借款本金71189.86元及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某某所有的位于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冷锡居委会房产(冷房权证字第000214**号、他项权证号冷房他字第00005442号)予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变价款优先清偿申请人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借款本金71189.86元及利息647.51元(利息按年利率3.87%计算,利率根据国家利率政策和规定予以调整,自2015年3月23日以后计算至偿清之日止。)。本案案件申请费550元,由被申请人李某某承担。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