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南通中南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翟玉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中南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翟玉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434号原告南通中南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桃园路8号中南世纪城内。法定代表人蔡凯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莉,南通中南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翟玉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中南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翟玉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中南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中南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中南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