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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执恢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曲钢与被执行人宋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钢,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恢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曲钢。被执行人:宋军。上列当事人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22日作出的(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提出中止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条款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彭玲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