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执字第00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田金华与叶长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金华,叶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第00186-1号申请执行人田金华。被执行人叶长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5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案,由于被执行人叶长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叶长明在蕲春县水运业务代理公司有工资1888元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叶长明在蕲春县水运业务代理公司工资收入1200元,直至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自力审判员 章 超审判员 田 茂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 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