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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执字第00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田金华与叶长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金华,叶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第00186-1号申请执行人田金华。被执行人叶长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5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案,由于被执行人叶长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叶长明在蕲春县水运业务代理公司有工资1888元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叶长明在蕲春县水运业务代理公司工资收入1200元,直至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自力审判员  章 超审判员  田 茂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 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