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潍坊舜耕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与刘爱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舜耕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刘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36-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舜耕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解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爱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诸城商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刘爱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刘爱平之妻隋某某在银行有存款,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刘爱平之妻隋某某银行存款3419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执行员 马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