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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厉福珍、张时云与张时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福珍,张时云,永嘉县江北街道王家坞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111号原告:厉福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千里、麻仙理,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时云。第三人:永嘉县江北街道王家坞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建仁。本院在审理原告厉福珍与被告张时云、第三人永嘉县江北街道王家坞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厉福珍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厉福珍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福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跃跃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