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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汪楼楼与许小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楼楼,许小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570号申请执行人汪楼楼,男,1988年5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许小干,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1004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小干名下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年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佳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