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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沿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项凯与被告周聪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凯,周聪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沿民初字第264号原告项凯,男,1987年12月9日生。被告周聪,男,1986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凯与被告周聪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凯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项凯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项凯负担。审判员  林顺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盛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