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沿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项凯与被告周聪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凯,周聪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沿民初字第264号原告项凯,男,1987年12月9日生。被告周聪,男,1986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凯与被告周聪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凯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项凯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项凯负担。审判员 林顺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盛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