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东西湖执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金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生,武汉金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曹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执字第00893号申请执行人张金生。被执行人武汉金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世林。被执行人曹世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勇志与被执行人武汉金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曹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金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曹世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金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曹世林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卫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许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