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2008-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赵晓垒申请执行赵宝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垒,赵宝现,王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2008-308号申请执行人:赵晓垒,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15日,住禹州市郭连乡四府王村。被执行人:赵宝现,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11日,住禹州市山货乡路庄村。被执行人:王丽敏,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5日,住禹州市山货乡路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州市人民法院(2005)禹民一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赵晓垒申请执行赵宝现、王丽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宝现、王丽敏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家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05)禹民一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杰审判员 :赵宽杰审判员 : 邢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路玉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