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6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韩某甲、韩某乙分家析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韩某甲,韩某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612号原告韩某某。被告韩某甲。被告韩某乙。案由:分家析财产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韩某甲、韩某乙分家析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 亮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崔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