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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6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韩某甲、韩某乙分家析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韩某甲,韩某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612号原告韩某某。被告韩某甲。被告韩某乙。案由:分家析财产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韩某甲、韩某乙分家析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 亮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崔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