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朱晓霞与甘肃鑫源通商贸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霞,甘肃鑫源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朱晓霞,女,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被执行人甘肃鑫源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魏斌,该公司经理。朱晓霞申请执行甘肃鑫源通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兰州市城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6号作出兰城劳人仲案字(2014)04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甘肃鑫源通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朱晓霞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382.5元(2153元×2.5个月)。仲裁裁决书生效后,甘肃鑫源通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朱晓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内容,被执行人甘肃鑫源通商贸有限公司将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内容5382.5元执行费50元予以履行。现该案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兰州市城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043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英姿执行员  张光林执行员  田胜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雪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