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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秀兰与韩鸿飞、刘立赫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秀兰,韩鸿飞,刘立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23号申请人张秀兰。被申请人韩鸿飞。被申请人刘立赫。申请人张秀兰因与被申请人刘立赫驾驶的冀E×××××号低速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冀E×××××号低速货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冀E×××××号低速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庄晓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文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