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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证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德州新维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全国化工航运有限公司证据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州新维进出口有限公司,全国化工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证字第00121号请求人:德州新维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南龙国际花园42号楼1单元4层营业房。组织机构代码:67051447-3。法定代表人:郁伟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阎冰,上海市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请求人:全国化工航运有限公司(NATIONALCHEMICALCARRIERSLTD.)。住所地:沙特阿拉伯利雅得市利亚亚街2号安其拉大厦5楼537室(OFFICE537,5thFLOOR,AQARIABUDG2LYAYAST.P.O.BOX8931,RIYADH11492K.S.A.)。请求人德州新维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请求人全国化工承运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海事证据保全,要求调取或复制“娜吉德”(NCCNAJD)轮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级证书和船舶适航证书。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求人德州新维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二、调取或复制被请求人“娜吉德”(NCCNAJD)轮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级证书和船舶适航证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2015年4月5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伊 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学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