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胡玉真与宋兰香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真,宋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515号申请人胡玉真,女,汉族,1921年7月26日出生,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合水路***号***室。被执行人宋兰香,女,汉族,1952年12月14日出生,皋兰县胜利机械厂退休职工,住皋兰县石洞镇新兴路***号***室。胡玉真与宋兰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1)西民二初字第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宋兰香每月向胡玉真支付赡养费300元,自2011年10月起支付。因义务人宋兰香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胡玉真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长 田明执行员 王炯执行员 周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基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