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与张快秀、江泽辉、新邵县龙腾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张快秀,江泽辉,新邵县龙腾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负责人张林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昭富,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快秀。原审被告江泽辉。原审被告新邵县龙腾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知应,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快秀、原审被告江泽辉、新邵县龙腾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4月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以其与张快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以其与张快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诉讼费3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子腾审 判 员 陈平军审 判 员 贺显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