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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2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莉鸽与郭晓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鸽,郭晓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158号原告张莉鸽。委托代理人刘伟、段静静,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晓卫。委托代理人田娜,河南权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鑫。系被告配偶。原告张莉鸽诉被告郭晓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段静静,被告郭晓卫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娜、范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投资经营需要资金,经与原告协商向原告借款,原告同意。双方于2014年12月5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50000元,借用期限一个月,自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月4日。被告用其所有的位于金水区农业路××的房屋抵押给原告,但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将55万元按约支付给被告,被告收到款项后至今仅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借款期满后没有归还本金。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19800元并要求被告自2015年2月5日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利息的2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原告全部还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55000元整,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借款合同一份借据一份转款凭证两份律师费、担保费发票被告辩称,一,被告虽然与原告签订了合同,但是真正的是郑州恒泽房产经济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合同,应驳回原告起诉。二,原告要求的按两倍的利息支付没有依据,应予驳回。三,违约金过高,不应支持。被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收据一份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借款金额550000元,借用期限一个月,自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月4日,借款利率为月息18‰,自原告实际交付款项时的金额及日期起计息,至被告还清原告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款项及利息为止,还款方式为被告向原告每日支付一次借款利息,到期偿还本金,如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原告支付借款额1%的违约金,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借款本金的,还应对逾期款项向原告支付借款利率两倍的罚息,并另行向原告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等等。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相应的《借据》一份。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向被告账户转款55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利息,但未偿还本金和逾期利息,原告遂于2015年1月30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主要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条款部分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借款本金的,还应对逾期款项向原告支付借款利率两倍的罚息,并另行向原告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这实际上是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约定,在借款合同中二者均系出借人因借款人未依约还款遭受到的损失,二者相加之和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息36‰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其中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部分,超出此限度的部分,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晓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莉鸽借款本金550000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二者相加之和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1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款之日);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48元,减半收取5024元,与保全费3620元,共计8644元,由被告郭晓卫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代理审判员  马俊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桂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