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罪犯任晓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893号罪犯任晓明,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十一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日作出(2003)金牛刑初字第1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晓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罪犯任晓明、曹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建海经济损失人民币2021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昌平经济损失人民币9078.5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映兵经济损失人民币7329.88元。该被告人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0日作出(2004)成刑终字第2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维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04)金牛刑初字第1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3年7月4日至2020年7月3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9日以(2007)南中法刑执字第12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于2009年9月22日以(2009)南中法刑执字第18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于2012年4月1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2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于2013年10月29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20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该犯应于2016年5月3日满刑。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3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晓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87分,月均5.12分。该犯于2014年8月被鉴定为病犯,且该犯未缴纳罚金,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病残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任晓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晓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自2003年7月4日至2015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天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