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480号原告陈某某,女,1968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隆尧县人。被告郭某某,男,1966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隆尧县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新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杜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