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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480号原告陈某某,女,1968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隆尧县人。被告郭某某,男,1966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隆尧县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新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杜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