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杨兰田诉任伟、张玉双、常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兰田,任伟,张玉双,常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67号原告:杨兰田,男,31岁。委托代理人:代唯一,吉林待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伟,男,35岁。被告:张玉双,女,34岁。被告:常赉,男,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兰田与被告任伟、张玉双、常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兰田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兰田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兰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由原告杨兰田负担。审 判 长 张 海 军人民陪审员 宋 树 梅人民陪审员 高丽新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