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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杨兰田诉任伟、张玉双、常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兰田,任伟,张玉双,常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67号原告:杨兰田,男,31岁。委托代理人:代唯一,吉林待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伟,男,35岁。被告:张玉双,女,34岁。被告:常赉,男,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兰田与被告任伟、张玉双、常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兰田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兰田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兰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由原告杨兰田负担。审 判 长 张   海   军人民陪审员 宋   树   梅人民陪审员 高丽新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