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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朱春与董志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春,董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898号申请执行人:朱春。被执行人:董志刚,居民。申请执行人朱春与被执行人董志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14)第2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1791.5元,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14)第2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顺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