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朱爱花与高杰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爱花,高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80号原告朱爱花,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被告高杰,男,37岁,汉族,住虞城县。原告朱爱花诉被告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2015年4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爱花撤回对被告高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新建审 判 员 张清泉人民陪审员 朱新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范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