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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执字第2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杨国辉与李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辉,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执字第2677号申请执行人杨国辉,男,195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红,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回族。申请执行人杨国辉诉被执行人李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红民初字第3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国辉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红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9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5日止期间的利息13393.97元,(按年利率5.6%计算)及案件受理费6400元。本案执行中,法院查询了金融机构、房产管理局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3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育审 判 员  吴杰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