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义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沈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民初字第713号原告沈某,2015年3月30日病故。委托代理人朱纪华,杭州市义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病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沈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楼宇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