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555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小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国平 百度搜索“”